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按照《菏泽学院二级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列席旁听办法(试行)》(菏院党办字〔2022〕40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理论素养、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机关党委委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吸收党支部书记和有关人员参加。 机关党委对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机关党委书记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可指定1名负责人代行职责。党委分管学习、宣传思想工作的委员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根据需要配备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机关委员或党建科室负责人担任,学习秘书参加(列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做好学习材料准备、邀请专家学者、学习考勤、会场安排、记录存档、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
第七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特别是关于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
(五)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依法治校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党风廉政建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十一)高等教育及相关领域知识和理论。
(十二)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思路理念,重大决策部署。
(十三)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工作需要,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切实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其他学习形式。按照校党委要求,积极参加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扩大学习会和报告会,积极参加学校和机关党委组织的讲坛、读书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平台、网络学习平台等新媒体的形式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提升学习效果。
第四章 学习要求与管理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学校党委部署,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和调研重点,对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传达,及时列入学习内容。
第十条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 次,可以按照有利于增强学习深度和成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每次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主动做好重点发言与交流讨论。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学习。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当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学。
第十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主动向学校党委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按照《菏泽学院二级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列席旁听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接受学校党委对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督查和列席旁听。
第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个人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学习服务与保障
第十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列入机关党费、党务活动费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辅导专家的遴选应当依据对口推荐原则,根据学习主题,由分管学习、宣传思想工作的委员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确定。推荐单位应当对拟邀请的辅导专家做好背景核查,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报告的主要内容等,并事先征得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六条 注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党校、社科研究机构、讲师团以及学校社科骨干资源,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提供师资信息、学习资料、书目推荐、网络辅导、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十七条 充分运用机关党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及时报道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